電子保險合同糾紛案例:電子投保單簽名作假案
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升和觀念的轉變,保險行業(yè)需求增加,保險行業(yè)在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的滲透率也刺激保險行業(yè)由線下向線上轉型,電子合同應用由此產生。
電子合同在保險行業(yè)的經典應用場景就是電子保單在線提交,投保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選擇對應的參保險種、提交身份信息后在線申請參保,平臺可在線生成已填寫投保人信息的電子保單并加蓋保險公司電子印章,投保人接收電子保單后,需首先經實名認證后才可獲權簽署保單。但是,因為一些不規(guī)范的操作,電子保單也會產生一些糾紛。
案例簡介:
馬某因患"甲狀腺微小乳頭狀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主張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并要求解除與馬某簽訂的保險合同。
糾紛重點:
在此電子保單保險糾紛案二審中,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即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對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要求投保人以最大誠信原則投保。
電子投保單的詢問事項均是保險公司在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向馬某進行詢問,馬某應當如實告知。詢問事項并不是免除及降低保險人自身保險賠付責任的格式條款,是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詢問的內容。
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混淆了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一審法院將如實告知義務認定為保險公司需要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是對法條的錯誤理解和適用。電子投保單內容是馬某親自填寫,是馬某在看清問題后進行的勾選。對告知事項問題進行勾選時,馬某沒有做到如實告知。
馬某則辯稱,保險公司稱馬某親自對電子投保單的各個事項進行了確認,且存在瞞報的情形,該陳述不屬實。本案的電子投保單并非馬某本人確認,而是保險公司的業(yè)務人員為了從快從速成交保險業(yè)務,在未做到充分詢問的情況下,代替馬某勾選形成的。馬某從未在任何手機或電腦軟件上確認過這些內容,且該電子投保單上沒有任何電子或手寫的簽字確認。
在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中,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確認該份文件上的幾處簽字均不是馬某。馬某從未否認自己締約時應當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但是作為缺乏保險知識和專業(yè)醫(yī)學知識的普通人,馬某需要保險公司一方對于需要告知的事項進行完整、清晰的說明,且要明確告知履行該義務可能產生的權利義務。而保險公司員工為了達成業(yè)務,對于這些事項均未予以說明,甚至代替投保人在保單上簽字。因此,保險公司存在嚴重的締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馬某在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后,對于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所涉《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和《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均非馬某簽字,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就有關問題向馬某進行詢問及《個人保險電子投保單》中的內容系馬某勾選,亦無證據(jù)證明其就投保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進行過提示或說明。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馬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一審判決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信泰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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