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代加工協(xié)議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 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乙 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經過充分的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其加工 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代加工項目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加工 產品,加工數量、款式、標準、質量要求詳見下表
名稱
規(guī)格
數量
質量
單價
(二)后期如有增加或減少等變化,按照加工訂單執(zhí)行。
第二條 加工質量
(一)乙方嚴格按甲、乙雙方確認的配方和工藝制作,產品質量符合國家食品衛(wèi)生標準。
(二)加工產品包裝上標注乙方廠名和廠址,同時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產,附 商標使用授權書。
(三)產品在保質期內出現(xiàn)批量性質量問題,經由雙方確認或國家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屬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擔該批有質量問題產品(需雙方清點數量)的責任外,乙方還應按該批有質量問題產品總值的 %以實物形式(加工產品)補償給甲方。
(四)乙方交付的產品如在市場流通中,因品質問題而導致甲方利益受損時,經雙方鑒定或經公證單位鑒定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應負甲方直接損失賠償責任。
(五)乙方應按產品標準要求對每批次產品進行抽檢及留樣,并嚴格遵循“三檢”制度。
(六)乙方應根據甲方銷售需要提供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生產、衛(wèi)生許可證復印件,相應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
第三條 原輔料及包裝材料供應
(一)產品的商標圖案、標識設計圖案和外包裝設計圖案由甲方提供給乙方,這些圖案及其組合的知識產權屬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產品以外的任何場所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
(二)乙方全面負責采購加工產品所需的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并確保所采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符合甲方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三)乙方應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裝紙箱、標簽等不能流入市場。
第四條 產品交付與驗收
(一)產品實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點為乙方工廠倉庫,物流運輸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裝車。
(二)產品交貨按甲方訂單履行,若有變動,雙方應提前約定。
(三)產品在出廠之前,由甲方駐廠代表開具質量驗收單,并在乙方出庫單上簽字。
(四)產品驗收依據為經雙方共同確認的質量文件及國家相應標準。
(五)如甲方認為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及成品出現(xiàn)不良現(xiàn)象(如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不符合標準,成品有破損現(xiàn)象等)時,可向乙方提出異議,并有權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
(六)甲方在乙方送貨到指定地點之日起 日內必須對產品進行驗收,如發(fā)現(xiàn)質量有異,甲方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處理,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 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五條 結算方式
(一)在每批訂單下達之后的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交該批訂單總價的 %作為預付款;待全部完工后的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交剩余款項。
(二)付款方式:甲方可采取以下任一種方式付款:(1)現(xiàn)金;(2)支票;(3)匯票。乙方的賬戶信息如下: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支付全部款項的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正規(guī)的稅務發(fā)票。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按時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時間等。
(二)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標各種組合、內外包裝及其它標有商標的包裝及印刷品等與乙方加工品有關的內容。
(三)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標準、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jiān)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確認的樣品驗收貨品。
(四)甲方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及甲乙雙方確定的樣板和標準進行貨品驗收,如經驗收貨品質量不合格,甲方有權拒收。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嚴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內容及要求從事代加工活動。
(二)按甲方確定的款式、數量、質量及生產期限等標準進行生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改動或降低該標準。
(三)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所執(zhí)行國家標準的要求,保證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保證提供的產品配方和工藝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對其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負責。
(五)嚴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標、包裝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標、飾品及包裝等丟失,所帶來的后果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嚴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七)本合同所簽訂的加工品的商標及圖案文字、款識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為他人生產或提供。按本合同要求生產的產品由甲方負責銷售,乙方不得擅自銷售。
第八條 保密
(一)乙方必須對甲方提供的服裝款式、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關資料,也不得在甲方訂單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資料自行加工、銷售;(二)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裝樣品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本協(xié)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四)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五)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xù)有效。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一)本協(xié)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zhàn)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guī)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xié)議: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xié)議的原因說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當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xù)達三十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xié)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xié)商對本協(xié)議予以修改或終止。如果一方發(fā)出書面協(xié)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乙方無法按照本合同完成代加工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合同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要求乙方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義務,則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每遲延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合同的一方發(fā)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fā)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fā)出的,發(fā)往內地地區(qū)的,發(fā)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fā)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發(fā)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fā)出的,發(fā)往內地地區(qū)的,發(fā)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fā)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發(fā)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fā)出的,以發(fā)件方式發(fā)送后打印出得發(fā)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合同發(fā)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xié)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協(xié)議引起或者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xié)商方式解決。協(xié)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xié)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xié)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xié)議引起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xié)議引起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zhí)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guī)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fā)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xié)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xù)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xié)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zhí)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xié)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guī)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協(xié)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問題,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________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11-05
2024-10-23
2024-10-21
2024-09-27
2024-09-11
2024-08-31
2024-08-29
2024-08-15
2024-07-29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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