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合同的違約金應該怎樣定?
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是企業(yè)留住人才的重要舉措。通常情況下,因為專項培訓的成本不低,所以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員流失會選擇與員工簽訂一份培訓合同。在培訓合同內(nèi)往往會約定違約金,培訓合同的違約金應該怎樣定?定多少才合理?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這里,員工要注意區(qū)分合同期和服務期;如果簽訂培訓服務協(xié)議時有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需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企業(yè)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能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的界定也有明確之規(guī)定,不能憑空捏造或假設推測。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我們來舉個例子,用人單位招錄員工A某,為其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花費總計為8萬元,約定服務期為4年,A某干滿1年即辭職,按A某為單位服務年限遞減的原則處理,應償付單位培訓費違約金=8萬元×未履行的服務年限3年/雙方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4年=6萬元。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為超過1人的勞動者安排了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每個勞動者的培訓費用應按照本人在總培訓費用中所占的份額計算,如有單獨的項目費用,單獨計算,如為8 人培訓總花費8萬元,在每個人培訓項目相同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培訓費用就是8/8=1萬元。如果其中有一個人作為組長另行安排培訓了一個項目,該項目花費 2萬元,這個人的培訓費合計就是1+2=3萬元。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chǎn)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所以,如果遇到合同期到了,而服務期沒有到應當以服務期為準,違約金的規(guī)定也是合法的。不管是員工主動辭職還是被公司解雇,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還得看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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