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紙質合同時,我們經常會擔心因為距離遠的問題出現(xiàn)他人代簽等問題的發(fā)生。隨著線上簽署的興起,雖然網上簽約可以通過實名認證來確保簽署雙方的真實身份,但如果委托他人線上簽署電子合同,這時候的電子簽名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呢?
其實,電子簽名想要具有法律效力,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概述:
李某是某公司的業(yè)務員,其向王推薦某理財產品該款產品收益固定,投資回報穩(wěn)定。王通過微信的方式作出同意購買的意思表示,并授權李使用其賬號和密碼,登陸其個人賬戶代其認購案涉基金產品300萬元,并線上簽署了電子合同。后,王遂后悔想要回投資款,咨詢該代理行為是否有效?電子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雖然李系該款基金產品銷售方的工作人員,但是王在購買案涉基金之前對這一情況已屬明知,但其仍向李交付購買基金產品所需的個人重要信息,并委托李代為完成購買操作,該行為可以示為其對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予以了豁免,因此代理是有效的。故李代為購買案涉基金中的行為均對王產生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電子簽名需滿足下列條件: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xiàn);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xiàn)。
結合本案,應認定電子簽名有效,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從履約過程看,王向李提供微諾亞APP賬戶用戶名和密碼,供李代其操作微諾亞APP賬戶以認購案涉基金份額,其中銀行卡號綁定及手機短信確認兩個操作環(huán)節(jié),符合電子簽名中鎖定簽約主體真實身份的要求,即通過銀行卡要素實名認證確保電子簽名為本人專有,通過手機動態(tài)碼確保簽署行為是簽署人控制。
李在微諾亞APP端口整個操作過程中使用王用戶名和密碼參與的勾選確認等系列行為系受王授權完成,代表王意思表示,這些系列行為產生的數據構成有效的電子簽名,故電子合同有效成立;
第二,從行為實施后果分析,資產管理公司后臺顯示電子合同有相應的條款,李在理財師端口也看到電子合同條款,王從己方APP端口亦看到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電子合同條款,三者內容一致;
第三,從常理分析,在沒有確認和簽署電子基金合同之前,直接完成基金份額的認購可能性較小。
因此,該案的電子簽名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王雖然是一時腦熱購買了涉案基金,但是現(xiàn)在卻不能主張無效而要求對方返還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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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國內網絡安全概念很熱,國家層面在談,政府在談,各種公司在談,各行各業(yè)的從業(yè)人員也在談,仿佛網絡安全一下子從圈子內專業(yè)人員的小眾化專業(yè)詞匯,變成眾人熱捧的時尚名詞,從業(yè)人員無論是薪水還是專業(yè)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與重視。無論從業(yè)務保障視角還是專業(yè)價值體現(xiàn)甚至到國家安全層次,網絡安全理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得到肯定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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